原标题:明确责任主体 规范招生工作 落实毕业安置 我省出台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相关意见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廉】日前,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定向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对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招生录取、委托培养、就业安置等事项提出要求。《意见》指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定向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定向培养实施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同时,相关部门及培养高校做好本地区定向培养实施方案制订、招生需求及岗位用编计划编制、履约管理、经费保障等工作。
在招生和培养方面,坚持“立足本地、服务本地”的原则,即面向户籍在本市(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源,招收小学教育专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学前教育专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学生,一般为专科层次培养,相关计划将纳入培养高校年度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委托培养学校应为我省开设有师范类专业的高等学校,培养专业应通过国家相应师范专业认证。此外,当委托培养高校为本科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20分投档录取。
对于毕业安置工作,《意见》规定,报考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和公办幼儿园教师方向的学生经考试录取后,要与报考的设岗县(市、区)和培养高校签署三方协议,并承诺毕业后到乡村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学生毕业时,按培养协议经考核合格后到定向地区学校任教,岗位编制和招聘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确保每一名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