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新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且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应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或诊断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持证明向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也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批准。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凭诊断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