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法明理:违法挪用客户房款 一中介商被起诉

通过中介商购买二手房,历时4个多月仍未完成交易,买卖双方一碰头才发现购房款已被中介商挪用。近日,中介商李某被襄城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襄阳日报讯(通讯员张霄月 记者张廉)通过中介商购买二手房,历时4个多月仍未完成交易,买卖双方一碰头才发现购房款已被中介商挪用。近日,中介商李某被襄城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家住襄城区的王女士经熟人介绍,找到加盟某地产中介公司的中介商李某,购买位于襄城区滨江路的一处二手房。
 
在李某的介绍下,王女士与卖家张某签下房屋买卖确认书。2015年10月25日,王女士通过银行将20万元购房款转至李某账户。之后,王女士多次要求李某帮忙办理相关手续,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6年1月,王女士又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账户转了6.5万元购房款,并再次要求李某陪她办手续,遭到拒绝。
 
王女士遂联系卖家张某,张某表示只收到部分房款。两人找到李某所在中介公司的门面时,发现该门面已被转让,王女士立即报警。
 
襄城警方经过走访侦查了解到,李某收到26.5万元购房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卖家张某,其余16.5万元被李某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与店面装修。与此同时,警方还了解到,2015年11月,李某以同样的方式收取购房人曾某48万元购房款后,将其中的31.5万元挪作他用。
 
2016年3月22日,李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襄城警方刑事拘留,并于6月2日移送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襄城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永静说,在房产买卖中介合同书中,明确标明客户须将每一笔款项直接打入中介公司的财务账户,中介公司员工无权收取钱款。本案中,王女士未按照合同执行,为自己的资金安全埋下了隐患。
 
张永静表示,购房时,如果买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无法被及时追回。因此,市民在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严格遵守相关流程,避免因小失大,给自己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