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规制不文明行为即将实现有法可依

10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襄阳日报讯(通讯员刘宇 全媒体记者熊丹青)10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该条例将成为我市出台的第6部地方性法规,我市规制不文明行为即将实现有法可依。该条例分为总则、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四十条。
 
关于规范与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内容牵涉面广,涉及社会民生的方方面面,需要分类进行规制,有些道德层面的行为只宜作倡导性规定,有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需要进行重点规制。为此,条例从基本行为规范、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建设施工等方面分别对相关文明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制,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广场舞、施工噪音扰民、不文明养犬等进行了重点规制。一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开展广场舞等产生噪音的文体活动的时间,并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居民区装饰、装修的禁止时段进行了明确规制,明确规定“午间12:30至14:00,19:00至次日8:00禁止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充分保障了居民的权益。三是对文明养犬进行了具体规制,明确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关于犬只免疫、登记、携犬外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社会风尚进行了倡导性规制。
 
关于促进与保障。条例对我市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例如文明考评、奖励曝光机制、五大创建活动等进行了详细规范。一是立足地方实际。有效结合文明创建,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几大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单位的相关责任。二是强化机制建设。综合运用文明积分、诚信建设、文明行为“红黑榜”、文明监督员等鼓励和监督机制,营造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氛围。三是体现人文关怀。条例对科学设置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进行了专款规制,同时对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也作了相应规范,更加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关于法律责任。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坚持教育引导与适当惩戒相结合,在对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梳理归纳的基础上,对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