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徐雄飞介绍,此次出台的《条例》从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父母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实行强制亲职教育,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徐雄飞表示,《条例》特别规定,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立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应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联系或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未保委)获悉,为切实保护我市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对市未保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据团市委权益部部长罗莉介绍,团市委将推动“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服务;市检察院将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队伍专业化和办案机构专门化建设;市教育局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校园及周边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市民政部门将妥善安置孤儿,建立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卫计委将加强学校医院、医疗室对未成年人使用抗生素的管理,严厉查处滥用抗生素的行为。
《条例》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